图书馆资料被盗
图书馆用户应合理使用图书馆资源,并遵守州法律和大学政策。
除非经图书馆职员妥善签收,或经批准可在图书馆外使用,否则不得将资料带离图书馆。
未经授权持有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行动。
宾夕法尼亚州法律(18 Pa.C.S。§3929.1)明确定义了图书馆盗窃:
§3929.1。图书馆失窃。
(一)犯罪的定义.图书馆失窃的——一个人是有罪的,如果他故意隐瞒他的人或他的财产任何图书馆或博物馆材料同时还在图书馆或故意的前提,没有权限删除任何图书馆或博物馆材料从图书馆的意图将这种材料转化为自己的使用。
(b)分级.
(1)图书馆盗窃构成:
(i)即决犯罪是初犯,且材料价值低于150美元。
(ii)罪行是二次犯罪且材料价值少于150美元的二级轻罪。
(iii)一级轻罪,但罪行是初犯或初犯,而材料的价值在150元或以上。
(四)犯罪是第三次或后续犯罪的三级重罪,不论材料的价值如何。
(2)根据一项计划或行为过程盗窃图书馆所涉及的款额,不论是来自同一图书馆还是多间图书馆,均可加以汇总,以确定罪行的级别。
克拉里昂大学司法政策(如学生权利、规章和程序手册所述)涵盖了未经授权使用或拥有大学财产的情况。图书馆资源是学校的财产。
作为大学社会的一员,学生有责任熟悉学校的行为规范学生权利、规章和程序在线手册,及其他大学文件。这些校规包括以下禁止事项:
1.学术欺诈行为,包括抄袭或在作业、考试或其他学术工作中作弊;
2.滥用或未经授权使用大学成绩单、记录或身份证明;
3.持有或使用枪支、鞭炮、爆炸物或其他危险物质或物品在大学和大学监管的设施或大学财产内或周围;
4.在大学或大学监管设施内或大学物业内持有或消费酒精饮料;
5.未经授权使用或拥有大学及由大学监管的设施或财产;
6.违反大学和大学监管设施的建筑安全措施;
7.(三)在学校纪律调查或者听证会上提供虚假资料的;
8.故意妨碍大学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如果个人未经许可或通过规避安全/退房程序试图从图书馆移除图书馆材料或设备,图书馆工作人员可以选择记录事件并采取适当行动。
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流通部门主管(或其他指定人员)可以选择联系公共安全部门或向司法部门提交事故报告。